據證監會網站消息,上海證監局對披露2012年報的104家國有控股主板上市公司內控規范實施情況通報。發現整體情況較好但還是存在董事會內控責任、內控缺陷披露的不充分,標準不夠明確。
多由內部審計牽頭董事會內控責任有待加強
從披露了具體負責實施內部控制評價部門的84家公司看,內部審計部門為主要牽頭部門(57家),另有18家公司為內控工作小組,8家公司為稽核部、風控部、合規部等內部風險管理部門,1家公司由證券投資部負責內部控制評價工作的具體實施。
少數公司未在內控評價報告中披露董事會及全體董事對評價報告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及對報告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董事會內控責任披露不夠完整,董事會內控責任有待加強。
內控評價范圍明確但標準不夠明確
97家公司(93%)內控評價報告明確了納入內控評價范圍的主要業務和風險領域。部分公司還詳細披露了納入評價范圍的子公司名稱或評價范圍占合并報表資產總額、主營業務收入、凈利潤一項或多項指標的比重。
部分公司未制定或披露適用于企業實際情況的缺陷分類的具體認定標準,內控缺陷認定標準過于寬泛。另有部分公司當某一缺陷同時觸及多項指標時,未明確判斷標準。
24家公司(23%)披露存在內控缺陷,其中除3家公司披露存在重要缺陷外,其余公司均為一般缺陷,且部分公司僅披露內控缺陷數量,未具體披露缺陷內容。
整合審計較為普遍但缺乏必要的說明
104家公司中有102家公司(98%)聘請的內控審計機構與財務報告審計機構為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即開展財務內控整合審計。
對于財務報告審計報告為非標意見的情況,相關導致會計師出具非標意見的因素,是否由內控缺陷造成,是否對內控有效性結論產生影響,并未在內控評價報告和內控審計報告中予以反映,投資者難以從中獲取完整信息,對公司內控情況做出判斷。